政治的根本是資源的佔領。

前文曾說,社會政治制度不外是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社會。

奴隸社會,地廣人稀,首要的、緊缺的資源不是土地,是人口。誰佔有更多的人,誰就是“老大”。因而,在對人、對奴隸的爭奪過程中,逐步形成了霸權。霸權之後,頭腦清楚的“老大”,會逐漸學會對人口進行合理的管控和安排,他的霸權就逐漸勝出,形成穩定的政權。

穩定的社會,人口不斷增加,不管是農耕民族還是遊牧民族,要養活大量的人,土地是最根本的要素,並且變得越來越稀缺。於是,首要的、緊缺的資源從人口變成土地,對土地的爭奪、佔有和安排(即所謂土地政策)促成新形式政權的出現和變化。當土地全部、高度集中在最高層統治者(天皇)手中、名曰“國家所有”時,就是律令制(天皇掌握實權就是名副其實的中央集權君主制,攝關或者院政則或可稱為中央集權代理君主制)。當土地層層分封、實際成為各層級統治者或地主的私有財產、被稱作“莊園”時,就是封建制。從飛鳥時代開始的律令制、到幕府時代(狹義的封建社會)的封建制,都是廣義的封建社會。

飛鳥時代,是律令制形成的時代。

奈良時代前期則是律令制強化的時代。

奈良後期,隨著“國有”土地減少、“私有”土地增加,中央對關鍵資源的掌控能力開始消弱,律令制的“成色”隨之減弱。

到了平安時代,雖然律令制名義上延續了400年,實際上,400年的大部分時間裡,是中央統治層(包括天皇、攝關家、院政上皇或法皇等在內的大貴族)與各層各類地方統治勢力(小貴族、莊園主、寺院等)分別佔有土地資源、中央集權與封地式貴族及僧侶“政權”並存、相互掣制、爭奪資源的時代。並且,越到後期,地方勢力越強。終於,以“國”這一層級為代表的地方實權勢力,經過行政與軍事的不斷融合,以武家政權(或可看作後來軍國主義總是死而復生的傳統根源)的形式走上歷史舞臺,並最終成為歷史的主角,律令制政權則徹底消亡而進入封建幕府政權的時代。

以上可見,政治政權的演進過程中,“土地”是關鍵因素。尤其在奈良時代和平安時代,關注土地政策的變化及土地佔有者的變化,是理解整個政治政權大脈絡的關鍵。

另外,後話,關於資本社會,由於各種資源(包括人、土地等等)的“貨幣化、抽象化”,首要的、關鍵的、佔統領地位的資源抽象成了資本。直至今天的網路時代,仍然處於資本社會的一個階段,只是愈加高度抽象(貨幣本身亦抽象化)和虛擬化的資本時代。

奈良時代——律令制的擴張與集權的消弱

飛鳥時代確立了律令制的組織體系,並逐步完善。同時,一個成熟穩固的體系模式有利於輸出到新的征服地區,並可以快速搭接。

到了奈良時代,律令制的國家政權已經覆蓋九州及東北地區的大部分領土。這些地方的原住民(九州“隼人”以及東北的“蝦夷人”)成為天皇的子民。

源於並照搬唐朝律令制的日本,與進入全盛期的唐朝處於同一時代,並繼續努力學習盛唐制度和文化,這一時期,遣唐使更加頻繁且深入。

但是,不同於盛期的發達國家,初生的集權國家,奈良時代像處於建設期的發展中國家,上層的雄心與私心齊頭並進。邊學邊幹邊享用,搞三邊工程,則常常用力過猛。強勢的政權和強勁的勢頭就意味著大量的人力財力支出,也意味著實際執行層面的不公平。國家的執行建立在底層巨大的稅負及勞役基礎上。而同時,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凸顯,分散在各個小塊土地上的勞動力無法創造更多的稅收。

當底層不堪重負時,集權政府也就喪失了主動調整政策的機會。

對於奈良時代集權的皇室中央,“土改”是不情願的事。原本嚴格規定土地“國有”(天皇私有),所謂率土之濱,莫非王土,現在不得不開了私有化(與他人分享)的口子。

由於“不情願”,從土地全部國有(公地公民制)到後來大規模土地私有(莊園制盛行)的過程是漸進式的。如同美國西進運動,奈良政府首先將待開墾荒地的所有權讓渡給願意投入人力物力的新墾者,但是,小心翼翼的給這種讓渡加了條件。如同70年土地出讓權,奈良政府出讓的土地所有權也有期限:到開墾者的第三代為止,即三代之內私有,之後收回。是為“三世一身法”。

雖然苛刻,但是擋不住各層貴族以及寺院勢力的熱情,如同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私有化”的動力是不可估量的。

需要注意的是,皇室中央土改的首要目的並非改善底層困苦、真正實現耕者有其田。而是由於按公地公民制及其“實施細則”(班田收授法)執行,稅收越來越少,皇家也窮了。

而處於中間層的貴族等勢力,對於皇室獨佔的寶貴資源覬覦已久,如果准許新墾地私有,也只有他們具備墾田的渴望和能力(財力物力人力),私有化的實際“益義”只能體現在貴族或寺院勢力身上。類似管理層收購式的股份制改革。

對於底層,本就無力靠土地養活自己的農民,既沒有墾田的動力也沒有墾田的能力。並且,這樣的土改之後,本來尚屬自由的農民開始成為徹底依附於莊園主的佃農或農奴,受到壓榨和剝削的程度反而更強了。並且徹底失去嘗試其他謀生方式的機會,社會分工和分層高度固化。但是同時,由於莊園主提供了固定的工作,在預期的未來可以有維持生命的食物來源(雖然是最低限度的)。於是,更辛苦的勞作也不再出現反抗,而自由的意識還沒出生就被徹底埋進矇昧的深淵,於是,無意識的底層和有心機的中間層成為推動和穩固私有制的緊密共同體。

對於中央,通過此種方式並不能增加公共稅收,依靠律令制建立起來的作為國家的公共特徵越來越弱,而皇室和上層大貴族一家一族的私人特徵越來越突出。天皇與上層大貴族也從“國家”的主人,實質上變成“莊園”的主人,只是他們佔據的莊園最大、最多、位置最好、收益最多。則單純的從增加並非用於公共開支的私人收入方面看,對於缺少遠見的統治層,土改的目的達到了。但是,上層與下層也就失去了聯絡,失去了依附關係,則中層做大的機會來了。

就整個國家執行來看,律令制縱向管控體系的國家變成律令制外殼下橫向並列林立著大大小小莊園的組合體。這種組合,是資源的瓜分和組合,也就是基於資源的權力的瓜分和組合。這種組合,使律令制的有效性減弱(如同家族、國企、博弈與妥協等等,非力勿視)。集權中央所依賴的資源控制權被分流,則中央的集權力度隨之被削弱,律令制的內涵開始收縮。

單極單向的權力模式開始出現向多極多向發展的苗頭,為後來封建割據的最終形成奠定了原始基礎。

追本溯源,“三世一身法”的土改是“莊園”產生的源頭,而徹底私有化的趨勢已不可阻擋。短短20年後,尚處於奈良時代的中期,中央政府就出臺了《開墾田永久私有法》。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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